(2012)瑶民一初字第025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蔡復林、周天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华;蔡復林;周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2522-1号原告曹文华,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蔡復林,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天红,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文华与被告蔡復林、周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撤回对被告蔡復林、周天红的起诉,现本案已结案,对原告所申请财产保全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曹文华提供担保的瞿秀韦名下所有的皖A×××××号凯迪拉克轿车一辆的查封,并解除对被告蔡復林、周天红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名下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