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电明与东莞市广发轻型钢材料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广发轻型钢材料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电明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王电明,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文泽鹏、陈翠荣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发轻型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卫屋。 法定代表人邱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骖鸾路湘商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汪桂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辉,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电明诉被告东莞市广发轻型钢材料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电明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