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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段满刚与段颖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满刚,段颖荣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段满刚,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安瑞。委托代理人韩志逊。被告段颖荣,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满刚与被告段颖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满刚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满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满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