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某社、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社;彭某某;彭某甲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某社。委托代理人:谢某甲。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执行人彭某甲,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陆河县人,住陆河县,申请执行人某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汕河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原告某社同意被告彭某某在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清贷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彭某甲同意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社同意本案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汕河法执字第1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甲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位于陆河县河田同等价值的房地产。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移以上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新通执行员 罗润悦执行员 张振茂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