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党静、许运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静,许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6006号申请执行人党静,女,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许运城,男,1983年12月8日生,安国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许运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运城三日之内按判决书执行。但被执行人许运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运城在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运城在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收入5150元(含5000元执行款、1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自2012年6月起每月提取1000元,第五个月提取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