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利强与杜成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强,杜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强,农民。被执行人杜成云,农民。本院在执行孙利强与杜成云(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利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杜成云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1537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088元,执行费12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