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建滨、李建军与钟德荣、柳瑞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滨,李建军,钟德荣,柳瑞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薛建滨,无职业。原告李建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谢蓉(被告李建军之妻),无职业。被告钟德荣(曾用名钟彩文)。被告柳瑞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滨、李建军与被告钟德荣、柳瑞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滨、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