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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12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海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220-7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威。被执行人苏世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苏世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世堂之妻刘淑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支行60×××93账户上的存款24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衣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