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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伟英与沈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刘伟英。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被告:沈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与被告沈水林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