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伟英与沈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刘伟英。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被告:沈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与被告沈水林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