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庆知与颜尚龙、颜尚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程庆知,男,1954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颜尚龙,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颜尚中,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下岗工人。本院在执行程庆知与颜尚龙、颜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