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德侠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张衍元,韩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衍元,男,1975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韩德侠,女,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衍元家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衍元、韩德侠在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小区1号楼共同共有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衍元、韩德侠在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小区1号楼共同共有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