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隆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梁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梁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1,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梁某1,男,成年,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梁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1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卢慧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