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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红安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安,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闫红安。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安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