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红安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安,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闫红安。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安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