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罗吉才、曾庆容与邓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吉才,曾庆容,邓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罗吉才,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执行人曾庆容,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邓志平,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志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