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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6)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合旦,郭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旦。被执行人郭乃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