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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小利与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利,王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马小利,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利诉被告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