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小利与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利,王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马小利,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旭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利诉被告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