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830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案件名称
768汪志云与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志云;徐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30民初768号原告:汪志云,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瑞,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青,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云与被告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汪志云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汪志云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志云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