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830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案件名称

768汪志云与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志云;徐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30民初768号原告:汪志云,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瑞,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青,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云与被告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汪志云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汪志云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志云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