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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许瑞秀与浦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瑞秀;浦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许瑞秀,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浦相义,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秀与被告浦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瑞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