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许瑞秀与浦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瑞秀;浦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许瑞秀,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浦相义,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秀与被告浦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瑞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