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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印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许某,童印祥,孙兴阳,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农民,系被害人袁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系被害人袁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王立忠(特别授权),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印祥,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兴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环城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印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许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童印祥在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 侃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何应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