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高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健,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健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健与被害人王某素不相识且无经济纠纷。2012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高健以卖黄金首饰为名,将回收黄金首饰的被害人王某骗至其租住的唐山市路北区某号小区209楼4门302室内,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王某身上的人民币270余元。后被告人高健又胁迫被害人王某带其去被害人王某所在的某加工店内欲劫取人民币16,900元,途中,被告人高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健在抢劫16,900元过程中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赵靖审判员 梁庆松审判员 刘丽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