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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国庆与聂文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庆,聂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庆,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聂文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庆与被执行人聂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聂文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