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