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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雅琴与马国峰因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雅琴,马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孙雅琴,女,194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受委托人:谭洪志,吉林明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国锋,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系吉林市哈欧亚肉类加工厂厂长。孙雅琴与马国峰因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2010年5月17日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国峰承诺从2010年6月份起至2011年3月份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雅琴赔偿款5000元,余款147,896.00元分两期于2011年9月份全部付清,对被执行人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孙雅琴表示同意,此案于2010年5月18日已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方式暂结案。后在被执行人履行到2011年4月份时认为厂子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拖延履行到2011年7月4日又履行7万元,申请执行人孙雅琴于2011年10月9日在本院提取执行款12万元,尚欠余款77820元被执行人又分四次于2012年2月13日全部履行完毕,该款于2012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提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8)吉丰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润祥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