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刑一终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欧坤强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欧坤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终第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坤强,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坤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海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对民事部分没提出上诉,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欧坤强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剑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欧坤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挂套粤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城门诊部路段时碰撞前面自南往北过公路的行人王某1,造成王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欧坤强在其租住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伤者住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验报告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审据此认为,被告人欧坤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一、被告人欧坤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欧坤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芳、王某2、王创伟的损失即被害人王某1的医疗费13357.5元;死亡赔偿金119489元;丧葬费20387.7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54234.25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上诉人欧坤强及其辩护人均称,1、上诉人没有醉酒驾驶,也没有超速驾驶。2、上诉人并不是有意肇事逃逸。3、原审判决把被害人王某1死亡原因和责任全部归咎于上诉人是错误的;4、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程序违法;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重。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欧坤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挂套粤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城门诊部路段时碰撞前面自南往北过公路的行人王某1,造成王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坤强弃车逃逸。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坤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系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欧坤强在其租住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城门诊部路段;肇事车辆挂粤N×××××号牌的黑色太子二轮摩托车;伤者已送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拍照及死者相片等均拍照在案佐证。2.伤者王某1在彭湃医院住院证明:特重度颅脑损伤,脑疝,脑扯裂伤,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部硬膜外下混合血肿,左侧额骨骨折,颅底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肋骨骨折。3.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欧坤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不承担责任。4.海丰县公安局海城分局出具的的户籍证明证实王某1生于1932年12月23日;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出具的通用票据及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遗体已火化。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的收费单据,证实被害人王某1住院治疗的情况。5.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未发现居民身份证为的人(即欧坤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6.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普通摩托车粤N×××××车辆信息:所有人欧添德,上诉人欧坤强驾驶挂粤N×××××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是无牌证的。7.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记录受案情况。8.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上诉人欧坤强在逃的事实。9.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和撤销表,证实上诉人欧坤强在逃及被抓获后撤销追逃的情况。10.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欧坤强于2011年9月9日零时左右回海城镇新园一巷31号出租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1.海丰县公安局赤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欧坤强生于1974年12月10日。二、鉴定结论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王某1系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三、证人证言1.证人农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10时许,我在家听说欧坤强被摔倒,我就走到我在附近打麻将的地方,看到欧坤强满脸是血,坐在三轮车上,我听三轮车司机说他被人殴打。欧坤强回到家,我又坐三轮车到公园路看坤强的摩托车,但没有找到,最后才回家。后欧坤强到海柳医院缝针检查。第二天早上,我又和他回到赤坑长围围内村,当天下午又离开家乡,第二天他一个人到外地去治疗医伤。2.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约9时,我驾车从海银路往红城大道去公安局方向,我见有很多人围着1个全身是血的人在打电话,后伸手把我车拦停说:“载我去新园”。我以为是被人追杀的,所以就拉着他拼命跑了。3.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在我站门口坐着登记车辆上客人数。突然,我听到公路上传来“呯”的响声,我抬头向公路上看,看到公路中间有一个年约35岁的男子跌倒,而接着摩托车也倒在公路对面的花坛边。隔了一会,该男子爬起来,满脸是血,走到公路对面的花坛边,双手捂着脸,好像在哭一样。他在花坛边坐了几分钟,就往北边走掉了。当我走出站外时,看到有一个老人躺在我站往左边约50米外的公路南侧,好像伤势非常严重。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了。4.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约9时半,我一个人在海城红城大道西自农林路往蓝天广场方向行走,当时有一个老人走在我前面,我们两个人间距约十几米。当我走到车站旅社路段时,那个老人走出花坛外,看样子是自南往北过公路的,我再走近,果然老人是过公路,当时老人走到差不多到达公路中间时,自县政府方向急速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时速应该在每小时100公里以上,一下子就碰撞在老人的身上,老人顿时跌倒在公路上,鲜血都流了出来,而那驾驶摩托车的男子也跌倒在老人三、四米外,那辆二轮摩托车冲倒在公路北侧的花坛边。隔了几分钟,该男子爬了起来,走到公路北侧花坛边坐着,他穿的一双拖鞋在后来逃走时遗留在该处,最后是被交警的同志取走的。当时围观的人很多,那个男子大约在花坛边停留了10分钟,走到海城门诊部附近坐上一辆三轮摩托车往蓝天广场方向逃走。我当时看到这样的情况,很生气,就拦了一辆载客的二轮摩托车跟在三轮车的后面,一直跟踪至海城新园里面,三轮车行驶至新园桥头处再往东沿排水沟行驶,又过了一座桥,而后往北进入新园社区里面。三轮车行驶至一个麻将馆门口停下,出来一男一女两个人,替该男子付了三轮车费。以后,该男子又往回走,到一座平房屋子的第二间进去。那时,从屋里还传来了一个女人的声音“喝酒喝要死”,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我重新回到事故现场时,交警的同志在处理现场,老人被120的救护车载走了。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10时左右,我妻子接到县彭湃医院医生的电话,问在医院一个伤者与我们是什么关系,说是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当我们去到彭湃医院时,发现父亲躺在彭湃医院急诊室。头部的血大量向外喷出,伤势特别严重的事实。6.证人欧某证言证实,大约3天前的中午,我在家坐着,突然我的儿子欧坤强一个人走进家里,当时我看到他满脸包着白纱布,站在门口,他横着脸,一声不说,走了出去。当时我认为他因为打架斗殴被人殴打,就没有留意。第2天下午3点左右,他又一个人回家,大声对我说“有没有水洗澡”。我就帮他烧水,他冲完澡后就出去了。这时他也没有说什么,因他平时不孝道,有什么事都不跟我们说。后来我打电话给我的媳妇农某,问阿强的情况,她说那天晚上坤强一个人驾车行驶至蓝天广场路口时,看到一个老人过公路,当时坤强大声喊“不要过”,但最后还是碰撞到老人身上,他当时迷迷糊糊的,可能是喝了酒没看清楚。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上诉人欧坤强供述,2010年10月29日晚上9时半左右,我在朋友家饮酒后就一个人驾驶挂粤N×××××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自海城镇云岭山庄回新园一巷31号的出租屋,当我的摩托车沿海城红城大道行驶至车头旅社路段时,发现公路前面右边有一个黑影,当时我避让不及,车辆就碰撞在黑影的障碍物上,我的摩托车跌倒在公路左边。过了一会儿,我迷迷糊糊往公园路跑,拦截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回家。当天晚上在家住,第二天就回赤坑镇围内村老家,而后就出门逃避。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坤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理由,经查,上诉人欧坤强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撞倒行人王某1并致王某1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该事实有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述证据均系合法取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