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唐法执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曲凡来申请执行赵自尚为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凡来,赵自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唐法执字第495-3号申请执行人曲凡来,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上屯镇吴庄村委木庄组。被执行人赵自尚,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上屯镇外贸经营处院。曲凡来诉赵自尚为债务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唐昝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曲凡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但赵自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自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工资存款9600元予以划拨到唐河县国库支付局。(帐号:6228480971227295617)附汇款汇至:唐河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账号:66610104000186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