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胡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