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亚君与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隋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君,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汪亚君,女,1963年5月9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5488-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振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中质。委托代理人:陈栋,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隋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潘凤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君与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隋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君撤回对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隋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亚君负担。审 判 长  蒋益芬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