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呼毕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康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敏,系原告康某某之母。被告呼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7.5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