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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呼毕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康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敏,系原告康某某之母。被告呼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7.5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