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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锦兴合成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六安锦兴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吴玉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大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锦兴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宋德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锦兴合成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0元,减半收取11430元,由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