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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同发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同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东盈公司院内54号。法定代表人崔红科,经理。被执行人王朝东,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齐家村齐东组。被执行人杜小宁,职、住同上,系王朝东之妻。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同发货运有限公司与王朝东、杜小宁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同发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东、杜小宁自行协商,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500元,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6500元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