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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王小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生,王小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陈建生,无业。被告王小凤,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生与被告王小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陈建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