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王小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生,王小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陈建生,无业。被告王小凤,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生与被告王小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陈建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