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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诉被告乔伟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乔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负责人苏义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诉被告乔伟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