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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