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