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非诉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非诉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尹车焕,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占用该土地的是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正在使用教学的朝小教学综合楼,致使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行审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