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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喜仁与被执行人陈兆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仁,陈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宋喜仁,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兆伟,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宋喜仁与被执行人陈兆伟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兆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兆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1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兆伟银行存款4232元扣划至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0)吉丰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