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何珊与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60号原告:何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姚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某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