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四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赖伟林与陈炽恒、张泽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林,陈炽恒,张泽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民初字第712号原告:赖伟林,男,1987年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江文聪,男,1979年出生,汉族,广东四会人,住四会市。被告:陈炽恒,男,1983年出生,汉族,广东深圳人,住深圳市。被告:张泽彬,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深圳市。俩委托代理人:冯标,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隗晓牧,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炳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伟林诉被告陈炽恒、张泽彬、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元,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389.5元,由原告赖伟林负担。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