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蒋喜春与兴安盟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本院2011年8月9日对原告蒋喜春诉被告兴安盟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四页主文正数第五行:”合计99926.00元的70%即69948.20元”应为:合计98096.40元的70%即68667.48元。审判员苏秀芝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姜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