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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蒋喜春与兴安盟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本院2011年8月9日对原告蒋喜春诉被告兴安盟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乌民初字第2037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四页主文正数第五行:”合计99926.00元的70%即69948.20元”应为:合计98096.40元的70%即68667.48元。审判员苏秀芝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姜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