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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谢兰。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负责人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琴,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兰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谢兰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