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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调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陆家宽与扬州中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205号原告陆家宽。被告扬州中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兴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家宽诉被告扬州中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委托宝应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家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家宽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