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小雄与李小龙、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雄,李小龙,杨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小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邹福音,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被告杨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雄与被告李小龙、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雄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小雄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