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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小雄与李小龙、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雄,李小龙,杨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小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邹福音,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被告杨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雄与被告李小龙、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雄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小雄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