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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4228-3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王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