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某某2,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友银 审判员 张培亮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