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泰安镇凤凰岛路*号。法定代表人:乔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云,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