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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秀东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东,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曹秀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学百,迁安市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负责人甘仲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越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秀东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立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