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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晓涛与王新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涛,王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涛。委托代理人:孙亚佩。被执行人:王新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涛与被执行人王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因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抵押权人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5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判���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