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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邹行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行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200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起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