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会兰与谢维娥、茹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兰,谢维娥,茹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张会兰。委托代理人蓝宏斌,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维娥。被告茹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兰与被告谢维娥、茹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0元,本院退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