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玲与被告陕西名州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玲,陕西名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10号原告王太玲,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名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三环惠达物流C区12-13号。法定代表人崔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玲与被告陕西名州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87.5元,其余8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