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催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52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文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9000532324455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阿若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